会计师事务所
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事务所的审批程序是:先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并附送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材料;主管财政机关应于两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领取执照。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但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该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