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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是处理会计对象的标准、进行会计工作的规范、评价会计工作质量的准绳。它由权威机构负责制定修改,用以指导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会计准则根据其运用范围,可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会计准则。它是对会计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第二层次为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编报准则。它是指确认、计量和报告各要素项目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第三层次为具体业务会计准则。它是确认、计量、报告某一会计主体的具体业务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所应遵循的会计准则,例如设备租赁、企业联营、企业长期投资、企业发行债券等。具体业务会计准则必需在上述两个层次的会计准则基础上产生确定,并和它们保持一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于1992年11月发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我国《会计法》制定的,适用于设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即使我国投资、设在境外的企业,在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时,也应按照它的规定办理。《企业会计准则》全文10章66条,就上述第一、第二层次的准则,择要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我国会计工作最基本的各个方面。具体业务会计准则,尚待陆续制定,颁发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由我国财政部制订颁布,因为我国全国会计事务由财政部管理。规范一个国家(地区)会计的会计准则,为该国(地区)会计工作规定标准,提出要求,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在某些国家实行行业自主办法,其会计准则,由国家认可的,或授权的会计职业团体会同会计学术团体联合制定,也同样在其国家(地区)内具有权威性。由1973年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也是一种会计规范,但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没有执行的权力,加上要受各国法律、制度和惯例的约束,不具备绝对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