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简称“会计法”。是我国会计的法律规范,是拟订会计法规、准则、制度的依据。1985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后于1993年12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修正,随后由国家主席公布施行。《会计法》全文共5章29条,除了指出立法目的、规定适用范围,对会计工作全国和地方管理的权限划分,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外,又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大方面,规定了会计工作必须或应达到的要求。《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员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办理会计手续时必须为这些事项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和会计档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不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办理违法的收支,制止和纠正那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违法的收支;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书面向单位领导人提出意见,要求处理;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向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