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
指企业在赊销和商业信用的情况下,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按照标明商品零售价格开出发票,然后在此基础上给流通领域中批发、零售环节一定的折扣。根据商业习惯,商业折扣都是从价目单价格中直接扣除计算,购买者所应付的和销售方所应收的货款,均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来计算反映的。因此,商业折扣不存在调整营业收入的问题。现金折扣是指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时,允许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这一期限称为信用期限。为了鼓励购买方尽快付款,企业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一个短于信用期限的折扣期限,如果购货方能够在折扣期限内付款,就能得到一定的现金折扣,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如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付款条件为3/10和全/30,也就是说,如果购货方能在10天内支付全部货款,就可从发票金额中扣除3%的现金折扣,发票金额若为1万元,现金折扣就是
300元,付款时只付9700元就可以了。否则该货款必须在30天内按全额支付。现金折扣的核算有以下两种方法:(1)总额法,又称全价法。即商品销售收入按未扣除折扣的总额记帐,在折扣期限内的现金折扣在“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核算。(2)净额法。即按商品销售收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记帐。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按总额法核算。以上述商品销售为例,在销售时,应以1万元记入“应收帐款”科目的借方和“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的贷方。在折扣期限
10天内收到货款,应将现金折扣 300元记入“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的借方,收入货款9
700元记入“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1万元记入“应收帐款”科目的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