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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库存限额

  指银行对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其日常零星现金开支的需要所核定的现金库存的额度。是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库存现金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对设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应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流通企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可不包括在开户企业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各企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核定各企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对于压缩流通中的现金数量,有计划地调剂货币流通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