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营业权
又称“专营权”、“特许权”。企业无形资产的一种。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政府机关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特权,例如准许某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导航、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准许特种企业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等等。另一是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一个企业永久地或有限期地授予另一个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等特权,建立连锁商店等。会计上的特许营业权多数是指后者。受让人取得特许营业权的成本,包括营业开始前为取得特许营业权而向让与人支付的一切费用,主要是取得特许营业权的初始费用。这项费用数额较大,且能使受让人在较长时期受益,因此,应将它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并在合同规定经营期内分摊。至于受让人每年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按其他方法计算向让与人支付的特许营业权使用费,其受益期仅限于当期,应在支付期列作当期管理费用,不得将它列作“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