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损益
“外汇兑换业务产生的损益”的简称。是指已经收入的外币资金,在使用时和已经发生的外币债权、外币债务在偿还时,由于时间和汇率的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以及不同货币之间的买卖、兑换,由于实际兑换的汇率与记帐汇率或帐面汇率而发生的差额。这些差额具体表现为会计分录中由于记帐汇率与帐面汇率之间或帐面汇率与帐面汇率之间的不同而发生的差额。在工业、商品流通等工商企业会计制度中,在“财务费用”科目中设置“汇兑损益”明细科目。发生时,借方登记汇兑损失,贷方登记汇兑收益;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汇兑净损失,贷方余额反映汇兑净收益。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两个科目,分别反映外汇兑换和外汇买卖的收益和损失。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为净收益,由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