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付所属资金
指企业对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生产经营单位拨付的生产经营资金。企业如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如分公司、分厂、加工厂、营业部等,应根据这些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拨付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资金。企业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应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进行核算。所属单位对于上级拨给的生产经营资金,应在“上级拨入资金”科目进行核算。所属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时,应按其净值入帐;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时,应按其实际成本或实际拨入数入帐。如企业拨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分厂一批机器设备、材料和银行存款时,在企业应记入“拨付所属资金”、“累计折旧”科目的借方和“固定资产”、“原材料”、“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在所属分厂应记入“固定资产”、“原材料”、“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和“上级拨入资金”、“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企业在汇编资产负债表时,应将本身“拨付所属资金”数与所属各单位“上级拨入资金”汇总数核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