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标准
指列作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主要劳动资料和非生产经营用房屋设备所应具备的条件。它是根据固定资产价值周转方式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定的。列作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的条件为:(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列作固定资产的非生产经营用房屋设备的条件为:(1)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列作低值易耗品,纳入流动资金管理和核算。但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而属于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仍应列为固定资产。列作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的单位价值标准是按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大小分别规定的,并曾随着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进行多次的调整:1952~1956年为100元或200元以上;1957~1964年改为200元或500元以上;1965年以后又曾改为200元、500元、800元以上。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列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项目名称和编号,避免同一物品由于购置价格和预计使用年限的不同,有时列作固定资产,有时列作低值易耗品,而造成管理、核算工作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