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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

  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成型的物品。如桶、箱、瓶、坛、筐、罐、袋等。包装物就其作用来说,属于辅助材料,主要用来装潢商品以促进销售,并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保护商品或产品以防止损坏、霉变及短缺等。由于其有特定用途,在有些企业的存货中又占有一定份额,在管理和核算工作中往往将其从原材料中分出,称为“包装物”,在工业、商业企业中都专设科目进行核算。为了反映包装物的库存未用、库存已用、出租、出借和摊销情况,应在“包装物”科目下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等二级科目,再按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对单独购进和随货购进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将其采购成本记入“包装物”科目。对随货购入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因其价款包括在所购货品中而无法明确划分出来,故不涉及包装物的帐务处理。对在生产过程中领用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因已形成了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出售时不涉及包装物的帐务处理。对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因无独立的收入可与包装物成本相配比,一般都将它作为产品销售费用处理。对单独计价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属于企业的其他业务,其所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相应地将其成本视作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是企业的一项非主营业务的经营活动。从事这项业务,也应做到以收抵支,取得盈利。在包装物出租期间,企业按租约规定收取的租金,应作为企业其他业务收入入帐。包装物在出租期间损耗的价值以及由企业负担的相关维修费用等支出,应作为企业其他业务支出入帐。包装物的出借,不属于企业经营的业务,而是一种促销手段,一般不向借用单位收取费用。包装物在出借期间的损耗价值以及维修费用等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入帐。出租和出借的包装物,虽作为流动资产管理,但它在周转使用过程中仍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其价值仅随着使用而损耗,因而也应将其损耗价值逐渐转到相应的成本中去。由于周转使用的包装物性质与施工企业的周转材料相似,所以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如分期摊销法、分次摊销长、单位价值较小的包装物,也可采用一次转销法结转包装物成本,但在以后收回使用过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时,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