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
指企业实现利润在国家、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企业利润的分配,既要体现理顺产权关系,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收益;又要考虑加强宏观调控和职工集体福利的需要。按照现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应先按国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然后依法交纳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调整,主要是指:(1)所得税前弥补亏损;(2)投资收益中已纳税的项目。因为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才用税后利润等弥补,所以企业实现的利润,要先用以弥补以前5年内发生的亏损,然后据以计算应缴所得税。又投资收益如为税后利润,应从本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后计算应交所得税;否则,纳税时就会出现重复计税的现象。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称为“税后利润”。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般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在亏损年度5年后尚未弥补的亏损。(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4)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应按税后利润扣除(1)、(2)项后的5%~10%提取。(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优先股股利。(2)提取任意盈余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和使用。(3)支付普通股股利。上述利润分配顺序的逻辑关系是: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益金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必须按照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和5%~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进行分配。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经股东会议决定,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但股份有限公司应先分配优先股股利。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如无利润,原则上不分股利。但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避免股票价格大幅度波动,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了亏损,并经股东会议决定,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