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投资
会计中的其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作价投资。如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应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如投资期限超过一年,应作为长期投资在“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投资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企业投出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作价投资额,记入“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借方,按已提折旧记入“累计折旧”科目的借方,按帐面价值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按帐面净值大于作价投资额的差额,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借方。如帐面净值小于作价投资额,其差额应作为财产重估增值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贷方。企业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时,以无形资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作价投资额记入“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借方,无形资产帐面的余值记入“无形资产”科目的贷方,作价投资额大于帐面余值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贷方。企业以原材料、银行存款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时,应按投出原材料实际成本和实际支付资金记入“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借方。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利润,如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不能对其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记帐,即将分得的投资利润,在收到时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如对被投资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能对其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记帐,即在投资以后的每一年度,应按被投资的盈亏额,按本企业投资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的比例,计算应分享的利润或应分担的亏损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将确认的投资收益记入“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借方和“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将确认的投资损失记入“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贷方和“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调整“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帐面价值。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利润,记入“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的贷方,视为投资收益的收回,用以减少“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帐面价值,使“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能反映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实际享有的权益。企业从被投资单位收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货币资金时,应记入“固定资产”等科目的借方和“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如果企业收回投资与“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帐面数有差额,应作为增减投资收益处理:如收回投资大于帐面投资,应作为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如收回投资小于帐面投资,属于应由企业分担的投资损失,应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