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金
又称“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扣除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中提取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积累资金。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公益金,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公益金”二级科目进行核算。提取时应记入“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的借方和“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的贷方。将公益金用于购建企业各项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俱乐部等时,应在购建完成时,将公益金从“盈余公积”的“公益金”二级科目转入“法定盈余公积”二级科目。因为公益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都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划出的有特定用途的留存收益,属于所有者权益。所以将公益金单独划出核算,主要是为了反映有多少资金准备可用作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这种准备是相对法定盈余公积金而言,当已将它用作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以后,准备的理由已经消失,即应将它转回法定盈余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