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
又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为筹集所需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是持券人拥有企业债权的债权证书。它代表持券人同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持券人可按期或到期取得固定利息,到期收回本金。但它与股票持有人的股票不同:无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也不能参加分红,持券人对企业的经营亏损也不承担责任。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但对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尚未募足,和对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事实的,不得再次发行债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然后由企业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发行。企业债券按其记名与否,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按其有无抵押品,分为抵押债券和信用债券。企业债券的发售价格与其票面价值相等的,叫做按面值发售;如果低于票面价值,叫做按折价发售;高于票面价值,叫做按溢价发售。企业债券的票面价值、折价或溢价、应支付利息,通过“应付债券”科目的“债券面值”、“债券折价”、“债券溢价”、“应计利息”四个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如发行1年内偿还的短期债券,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