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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票据结算考点(十)


四、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概念

  银行本票,是银行机构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

  它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银行本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u

  2.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4.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银行本票都为无效。

  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6.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银行本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7.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8.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办理银行本票的程序和规定 。

  1.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四)兑付银行本票的程序和规定(简单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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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2:48【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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