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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法律责任


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法律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狭义的法律责任: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狭义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例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年度财务报表一直由乙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2007年公司因债务纠纷及发生巨额亏损而破产,考虑到甲公司虽未破产清算但已无偿债能力,股民丙认为注册会计师在2006年审计报告未对其可持续经营进行说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巨额损失。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A.股民丙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
B.股民丙可单独对乙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控告
C.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D.应先由甲公司赔偿股民丙的损失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股民的损失不是由不实报告导致的,所以不应列为利害关系人;选项B,即使乙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被告,股民丙也不可以单独对乙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控告,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选项C,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选项D,甲公司未出现舞弊等需要赔偿事项,损失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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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6:28【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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