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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仲裁


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仲裁

知识点八、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仲裁: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特征(掌握)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注意: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掌握)

可以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掌握)

1.自愿原则没有仲裁协议,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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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6:28【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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