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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节前发放实物福利的财税处理


  岁末年初,是企业盘点收益,兑现奖金和各项承诺之时。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多数企业对年终福利进行了“筹划”,仿佛一夜之间进入了“配货”时代,将现金换成了实物,甚至用“以货换货”方式来解决员工的福利问题。
  针对上述现象,有关专家分析认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对我国的金融、地产及加工制造等实体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的实质是人们消费心理的萎缩,不敢大把地花钱,保守消费。在这一背景之下,企业的产品销售量必然会下降,现金流出现短缺,进而导致财务危机。因此,为了应对这一局面,不少企业开源节流,压缩一切可以压缩的日常开支。员工福利作为企业运营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就成了“筹划”对象。
  实物福利应计入收入
  继《个人所得税法》在2008年初调高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作了相应修改,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将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修改,可以说给个人所得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将个人所得的形式从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扩大到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明确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取得公司年底发放的色拉油、手机等实物福利,也应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个人取得的实物福利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专家表示,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对于公司以雇员名义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的,考虑上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此外,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跨年度福利费票据要把握入账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福利费的财税处理都发生了变化。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好实物福利的问题呢?
  在会计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职工福利费不再按比例提取,原有的“职工福利费”科目已改变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而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规定一致。在《企业所得税法》下,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释,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对外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如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将跨年度的福利费发票处理到位,一旦被查实,就得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补缴相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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