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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长财会[2009]863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吉林省财政厅《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吉财会[2009]29号)及《长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长财会[2009]29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凡在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由长春市财政局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中省直单位在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培训内容及学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依据《吉林省财政厅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和《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确定。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全年累计培训不少于96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培训不少于24学时。公共科目培训内容根据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意见确定,专业科目培训内容根据所在单位性质不同区别制定。

  专业科目的主要培训内容为:

  1、企业单位:《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新准则与新税法差异比较分析》、《新准则执行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

  2、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

  3、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财政支农政策培训一并进行。

  三、培训形式及时间

  (一)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面授和远程教育两种。面授应参加由市财政局对外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远程教育应参加已被确认的北京东奥会计在线开设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时间

  200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收费标准

  全市统一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五、培训机构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申请举办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机构需要履行申请、财政审核评估、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将由市财政局进行公告。未经公告的单位一律不得承担代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

  为保证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发现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违纪者取缔其培训资格。

  六、考核与验收

  1、培训采取考试验收的方式,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认,所需费用按每人10元的标准在培训机构的培训费收入中安排。

  2、培训内容、学时及成绩,由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软件中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核登记的重要条件,对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和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限期补课,否则不予复核登记。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在单位任职、晋升的依据。对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将依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作出处罚。

  七、组织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双阳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区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各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宣传,并做好辖区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保证学习时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大组织工作力度,齐心协力,努力塑造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的学习型会计队伍,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更新时间2023-02-20 21:38:41【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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