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何雪锋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修订将管理会计写进《会计法》十分必要。因为我国的管理会计实践目前仍处于自发状态,整体应用水平还很低,能够为单位管理高层提供有效经营决策信息的管理会计人才匮乏。管理会计服务内部管理决策不够,发展相对滞后,为单位发展提供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的作用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因此,将管理会计写进《会计法》,使其地位上升一个台阶,是顺应会计科学发展,推动中国会计工作转型的必然选择。
此外,他认为此次修订应关注政府会计和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建立。因为政府会计的基本目标应以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主,建立政府会计是适应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地评价政府的财务受托责任,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但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报告制度实行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无法准确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财政风险。因此,必须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何雪锋表示,现行的《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化没有具体规范,这也是此次《会计法》修订应该注意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日益普及,会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现实里,电子发票、大数据集中核算、电子签名等对会计核算带来很大的影响,如何在信息化前提下规范这些流程值得注意。此次修订可对上述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从而提升会计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另外,还应对会计档案管理转化为会计信息管理做出规定。
除此之外,《会计法》修订应进一步明确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内部控制对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会计综合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效率比较低。因此,应进一步对内控制度的内容进行充实,使其能真正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甚至也可考虑将会计人员原来承担的“监督”职责重新定位于“控制”,除了核算外,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内部控制,或者以内部控制代替会计监督。另外,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系统之间的融合也要予以考虑。
何雪锋还认为,《会计法》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一是文字方面,表述抽象模糊。由于会计实践中大量使用估计的方法,有必要对其含义做出必要的法律界定。二是数字范围弹性过大,例如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可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数字弹性过大,难以操作。三是部分条款规定了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但并没有规定以何种形式进行监督,具体程序又是怎样,可操作性不强。
不单如此,何雪锋指出,还有一些问题也应该在修订中引起重视。例如,银行每次创新产品的出现都伴随着会计处理的选择,但会计法规的制定权、会计处理规定的统一性该怎么处理却没有明确;虚假会计信息可能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如何在《会计法》中引入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值得探讨;如何在《会计法》中完善表外事项的披露要求,也需要考虑;《会计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存在竞合性问题,且处罚标准不一致,削弱了《会计法》的威慑力,也需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