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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培训论坛 > 财经会计热点关注 > 税收实务 > 某农家乐企业从事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其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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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级别: 高级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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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某农家乐企业从事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其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Old Post 2016-05-25 08: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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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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