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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税收:电商征税可促进税收诚信


纳税主体难以界定
  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商是否应征税基本形成共识。普遍认为,电商征税无可争议。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在沙龙上表示,对电商征税天经地义,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知名税务专家、京东集团税务与资金副总裁蔡磊此前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电商是否应征税是个伪命题。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电子化等特性及现行的征管机制和征管水平,给电商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

  山东青岛市国税局徐风照处长在沙龙上演讲时指出,现阶段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包括未建立系统性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体系,难以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纳税义务发生地、纳税期限难以操作和纳税流程发生改变等。第二, 税收征管难度加大,从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稽查、风险防控五个层面显现出现阶段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度在不断加大。第三,纳税服务不到位,表现为服务理念落后、服务手段滞后和税收环境有待改善三个层次。

  蔡磊认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难题首先是没有工商注册,因而也就没有税务登记,传统的以票控税模式出现了困难,B2C、C2C 现行征管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纳税义务人不好界定。对于由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出口的这类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交易双方隐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器、 网站和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是在网上完成,买卖双方难以明确,甚至无法确认这项 贸易究竟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第二,纳税地点不好确定。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也变得十分灵活和隐匿,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随意性。 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第三,征税对象的认定存在模糊性。下载电子音乐或电子书,是按服务业征税还是按产品征税,目前没有严格界定。第四,税务登记制度无法适用互联网经 济的发展。第五,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导致课税凭证不易保管。

  蔡磊还指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会影响财政分配。如果一个交易平台由它所在的税务机关进行征管,那么由于店家的交易来自全国各地,都在某一个地方交税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

  蔡昌从税制改革的层面对征管难点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首先,税收要素难以清晰确定,例如网络经济纳税主体的现实身份难以确定。民间借贷业务中企业和个人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但在P2P网络借贷中交易主体很容易隐藏其真实身份,导致现行税法对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定。其次,交易的电子化特性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线下的税收征管是以各种票据、合同、账簿和报表为基础的,但线上电子化交易的环境中,数字化记载的各类凭证很容易被修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或线索,从而使得税收征管缺乏可信的“计税依据”,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第三,国际税收受到电子商务的巨大挑战。突出显现在两方面:一是无形资产的电子商务在线销售中,用户可以从互联网上直接下载数字产品到客户的计算机上,使税务机关很难完全监控,因而容易造成关税的大量流失。二是征税地点模糊。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对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概念提出挑战。譬如,如果企业借助海外服务器在境外开展应税活动,由于其并未在海外设立常设机构,对其征税将显得缺乏依据。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丁芸在发言中谈道,对于传统登记制度带来的挑战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法律对电商的纳税方法及管理方式的确认;其次是企业交易地点和常设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存在困难;再者是电子商务票证及账务的无形化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的冲击,以及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建议
  税收征管应从行业角度细化

  针对上述电商税收征管难点问题,与会专家们同时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表示,实践呼唤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创新,而理论的创新更加有利于促进税收管理的现代化。他认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无论法制、体制、机制等方方面面的研究都是很必要的,但是商业模式的变化并不能改变税收本质上对管理的需求和要求。比如在研究税收流失的问题上,信息不对称的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现金的交易使很多税收变成流税,地上经济转变为地下经济,但恰恰是因为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问题。换句话说,电子信息的每一笔交易都有十分清晰的记录,货币的电子化对税收管理既提出挑战也为创新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恰恰在这一点上,由于对互联网对信息化技能的缺失,给税务系统的很多基层同志提出了许多问题。因此,需要尽快培养一批电子税务的征收检查队伍,引领“互联网+税收”新潮流,培养电子税务领军人才势在必行。

  另外,针对电商征税问题,税务人员有了,征管机制怎么解决?贾绍华建议,新的《税收征管法》必须关注“互联网+税收”,无论涉税信息管理、信息共享还是信息管税的立法都要跟上。“法治+科技”双管齐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应该指日可待。

  徐风照从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和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三个方面给出了建议。首先,在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中应当坚持三项原则,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原则、普遍适用和整体原则及系统原则。 其次,应当从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准确实现税款征收、规范电子发票使用、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建立电子化税务稽查制度五方面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最后,为了给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税务人员应当提高纳税服务意识、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积极推进纳税信用评定结果运用。

  蔡磊认为,基于财政体制分配问题,目前还可以考虑按收入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征管。电子商务的无址化使得支付地享有税收管辖权更为合理。

  蔡昌则从税收优惠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电商发展初级阶段需采取多种手段扶持,税收监管与支持互联网经济发展并不矛盾。政府应完善对电商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性政策,譬如财政返还、创业基金、互联网创新项目工程等。

  山东省威海市国税局科长庄松根据其税收检查的工作经验指出,税收检查具有行业性特征,建议对于“互联网+税收”的研究应从行业角度细化。

  庄松提出,电商征税问题不仅在于明确对电商征税,还需要从税制体系化角度来考虑。电子商务产生于互联网和传统经济的结合,但是讨论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不在于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比如,对于B2C的税务检查,可以通过检查账面和存货是否一致来确认是否补税,需着重关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现金收入,而电子发票仅仅是税收征管的一种工具。在研究对电商征税问题时,也需要考虑实体法对税负造成的影响。他还列举了三个实例来阐述电子发票与实体税法、征管之间需考虑的问题。

  庄松表示,只有将实体法一体化,再将征管要求一体化,再到具体手段细节的一体化,才能真正彻底解决问题。否则可能会在其他方面出现新问题。目前电商行业属于微利行业,而且进货很少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性通用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微利的电商企业发展。他希望国家能够出台关于电商纳税的专门政策。

  丁芸的建议是,一要针对现状抓紧相应法规的确立,使得管理、执法有依据;二是对于传统的征管手段做出较大调整,适应经济流程、货币流程变化,找出其关键点和涉税点;三是加大税收宣传,让人民认识到税收的重要性,增加税收遵从度,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

  山东省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张德志对于如何推动电商发展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让整个行业有法可依。最重要的是增强对交易网站的管理,规范电商首先要规范平台,例如刷单等很多是被逼无奈。然后是加强网上的信用体系建设,应当积极参与推动以公民身份证号与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电子商务信用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另外有完善取证的方式,加大对网上制假售假的查处、打击力度,落实电子商务奖惩机制。其次要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共治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实现政府治税和社会治税,加强工信、商务、金融、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和部门协作机制,有效整合电子商务信息资源,推进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采集、交换、应用的效率。

  中崇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戴琼从税收公平性的层面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税收公平性要求我们对电商征税按照承受能力区别对待,不管是线上交易也好,还是线下交易也好,只要提供商品和应税劳务,就应该交增值税,这是横向公平,另一方面也要求纵向公平,不同税收承担能力的人应该承担不同的税负。根据电商研究院的数据,2014年6月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6.8亿,天猫和京东的市场份额达到了57%和21%。而在移动电子商务领域,阿里巴巴占到85%,京东占到7.1%,唯品会1.6%。到了2014年6月,国内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了1 950万亿,如此庞大的交易金额、又汇集了如此众多的中小企业,无可非议地会加剧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不均衡性,也就加剧了税收承担能力的不均衡性,采用“一刀切”的办法,不符合税收纵向公平原则。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经济效益的电商,在不引发打击电商的错误误导的前提下之下,如何让电商在税负公平的原则下依法诚信纳税,还是个问题。另外,电商企业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现在电商服务企业主要分布在广东、浙江、上海,而西部地区发展速度相对较慢,对于西藏、青海、宁夏、新疆这些电商发展程度很低的地方,征不征税无所谓,而对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征税则是应该衡量的。

  前瞻
  税收公平是税收信用建设的基石

  诚信从字面可理解为诚实守信。中国古代哲学家认为诚信是人的修身之本,也是一切事业得以成功的保证。蔡磊在沙龙上呼吁尽快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公平规范竞争。他指出,电商存在刷单现象,刷单就要承担税收责任。因此,这就产生一个命题:税收诚信促进经营诚信,经营诚信和税收诚信共同促进社会诚信。

  蔡昌认为,电商行业发展对税收信用具有“双刃剑”效应 。一方面互联网使得大量电商企业更加透明,这一点形成税收诚信的震慑效应。另一方面,互联网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税收信用。在线流通难保真实性,暗藏诚信交易冲突。此外,信息泄露导致隐私侵犯,侵权难获法律救济;商品虚假宣传降低诚信指数;售后服务不到位,在线申诉难确保。

  蔡昌还提出了电商时代税收信用建设的基本思路 。第一, 税收公平是税收信用建设的基石。公平的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公平的税收也带来税收诚信。税收公平包括两方面的涵义,税收环境公平和税收感受公平。第二 ,利用大数据是解决税收信用问题的关键。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的《大数据时代》和徐子沛的《大数据》和《数据之巅》这些著作中都提到建立机制,畅通信息获取渠道;搭建平台,增强数据处理能力,以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社会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挖掘数据潜能,预测税收信用的演化趋势等方面的内容。

  贾绍华则从另一个视角分析了税收信用建设。他认为,表扬纳税大户的观点值得商榷。税收的本质或职能就是劫富济贫,就是要体现公平,并不是贡献多就没有逃税的嫌疑、没有漏税的可能,例如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代扣代缴的漏税可能比较小,而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人可能有漏税嫌疑,因此还需要加强政府服务和社会税收诚信,再加上相应的法治,情况就会不一样了。

  徐风照表示,随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全部纳入到税务部门监管后,应将其纳税遵从度和信用等级挂钩,根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等情况进行评定,将纳税信用登记应用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中。比如,对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可以在金融机构获得无担保信用贷款,为其发展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相反,对信用不好的纳税人,由税务部门对其加强治理和帮助,促进建账建制、财务治理,从而规范竞争行为,推进健康发展。

  京东集团税务部经理吴婧女士介绍,电子商务主要分为B2C、C2C,其中B2C都是工商注册的,相对容易监管,目前比较规范。而C2C比较让人头疼,存在一切潜在规则,其中包括刷单、销售假货、衍生的水军产业链。C2C的初衷是“小而美”,一开始参加的都是失业人员、创业大学生。随着蛋糕越做越大,各类B商家和从小C发展成大C的销售团队也涌进来了。这时这里的C已经是企业团队的性质,但是由于没有工商监管、没有税务登记,所以还是以C的身份在电商里进行销售。这些电商在网络销售中不开具发票,也不缴纳税款。同时,电商通过销售和人气进行商品排行,只有自己的商品排在网站的前几页才能有机会被消费者点击,为了冲击成交量和点击率,目前商家通过各种手段虚假下单,填写虚假快递单,甚至产生了专门刷单的产业链,提高销售数量。在这个过程中就出现了一些违法的行为,一些为卖家互相刷单而设下的交易平台诈骗了卖家为虚假交易而存入的保证金。她举例说,她身边就有这样的朋友在北京朝阳区被骗了2万的交易保证金,事后在派出所报了案。这名朋友的行为本身属于刷单,不可能向平台申报,平台是不允许刷单的,所以说很多小商家受了骗也不敢投诉。从某种角度讲,如果整个环境不诚信,所有小C商家都是弱势群体。

  针对以上问题,吴婧认为,作为一个税务人员,只有通过电子工商、电子发票这些现代化税收手段,才能真正对电商进行纳税监管,从被动征管逐渐转变为电商自发履行税收诚信义务,通过信息化税收监管,使得电商不敢不愿进行虚假交易,通过税收诚信疏导商家的经营诚信,净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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